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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》
2020-11-27 18:48:44

电离辐射防护 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基于: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871-2002

1.标准的效力


与<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>等效替代<GB4792-1984>和<GB8703-1988>

标准的提出:

卫生部,环保总局,中国核工业总公司


2. 适用 


适用本标准的实践: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活动

a) 医学,工业,农业,教学

b) 核能的产生

c) 审管部门


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


a) 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,包括放射性物质消费品、 密封源、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

b) 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、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,包括辐照装置、放射性矿 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、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、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

c) 其它


3.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


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5mSv/a的工作人员,均应进行个人监 测

如果预计职业照射剂量在1mSv/a- 5mSv/a范围内,则应 该尽可能进行个人监测

尽可能对所有受照射人员进行个人监测,对不大于1mSv/a的 可以不进行个人监测


4.公众照射的控制


放射性物质向环境排放的控制

每月排放的总活度不超过10ALImin

每一次排放的总活度不超过1ALImin


5.豁免


A)正常运行操作条件下,在距离设备的任何可达表面0.1m处 所引起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不超过1uSv/h

B) 所产生辐射的最大能量不大于5keV

C) 存在一种以上的放射性核素,仅当各种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或 活度浓度与其相应的豁免活度或豁免活度浓度之比的和小于1 时,才可能考虑给予豁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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